为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今年以来,宁陕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对2016年以来判决生效的服刑人员进入执行阶段案件的财产刑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核查,对判处财产刑未执行的案件展开深入摸底调查,突出重点,精准发力,统筹做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切实推动财产刑判项得到执行。
该院在对罚金刑10万以上重大案件梳理摸排线索时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原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因犯贪污罪,2017年被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考验期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始终未缴纳罚金。2020年5月29日,宁陕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深入被执行人陈某某家中调查取证,核实其家庭财产收入和生产生活情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一处面积240平米的房产,造价24万元,家中开有商店和旅馆。随后在该村村委会了解得知,被执行人陈某某还在2017年领取了土地整村开发征地补偿款159600元。经过对调查取证进行综合研判,得出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罚金刑的行为,7月14日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宁陕县人民法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书督促立案执行。
宁陕县人民法院收到书面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加快立案和执行速度。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交付执行局执行,9月19日依法冻结、扣划陈某某宁陕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0万元,9月21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10月10日,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县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陈某某罚金刑执行情况回复,被执行人陈某某罚金刑10万元以全部执行。
今年以来,宁陕县人民检察院共核查财产刑案件10件15人,移送法院立案3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3份,宁陕县人民法院已将其中8名被执行人共计19.4742万元罚金执行完毕。(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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