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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提质效接受人民监督员再监督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20-07-28 16:27

近年来,旬阳县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精神,着力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办案的司法公信力,全力推进司法执法工作的公平正义。根据该《规定》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意见规定,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该院办案工作的全面监督。

该院结合当前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为1.5版本后,将人民监督员工作流程及时配置到系统中,按照规定从系统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提请抽选人民监督员报告书》。7月23日,安康市司法局抽取了二位人民监督员参加对该院的一起交通肇事案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监督。同时,该院又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值班律师及公安机关办案干警参加听证会,广泛听取到会人员的意见建议,为案件的正确处理建言献策并接受广泛监督

犯罪嫌疑人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因其未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发生翻车,造成其子向某乙当场死亡、其妻曹某某受轻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负本起道路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是过失犯罪,犯罪性质、情节轻,嫌疑人无前科系初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被害人又是嫌疑人的孩子和妻子,嫌疑人的行为已经给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财产损失和心灵创伤,为修复家庭和谐稳定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承办人在本案办理中证据分析、采信、证明标准已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分析透彻,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规范,执法思想端正,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向某甲作相对不起诉的建议,符合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该院在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后,依照法定程序对本案做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

本次公开听证会是该院《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为1.5版本后首次上线运行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的听证会,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工作全面上线规范运行,该项工作走在全市的前列,也是该院今年来召开的第四次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的会议,实现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由线下办理到网上运行,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也是将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到实处,为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办案活动的广泛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保障。(通讯员: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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