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紫阳法院就对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提供故意虚假证言的一名证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0年3月10日,该院毛坝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因原、被告对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被告方申请其弟出庭作证。庭审中,证人邹某陈述曾向被告出借3万元,其中通过银行转帐1万元,微信转账2万元。 法庭立即通过证人手机进行核查转账记录,发现微信里没有向被告转账2万元的记录,当即拆穿了其谎言。邹某承认是因为担心案件处理结果不利于被告,才一时糊涂作了虚假陈述,通过法庭教育,也认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鉴于邹某承认了错误,且认错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予以罚款1000元。邹某当庭将上述罚款交至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如实陈述,切勿作虚假证言,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黄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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